9月30日,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通知,就修订后的《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反馈期为通知发布之日起 30 天。
文件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、水电、核电、风电、光伏发电、光热发电、抽水蓄能、自备电厂等发电侧主体,以及能够响应调度指令的新型储能。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、工商业可中断负荷、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可调节负荷,以及绿电直连、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新型经营主体,视对电网的影响参照执行。征求意见稿明确,并网主体的涉网一、二次设备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,改变涉网状态和技术参数前须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,不得擅自改动。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后,未经调度许可不得擅自并网、脱网或改动并网性能。并网主体须与电网企业参照《并网调度协议》示范文本及时签约,无协议不得并网运行。在管理方式上,征求意见稿提出原则上采取奖惩方式:未达标的并网主体通过调整电费予以考核,考核资金向相关并网主体分享,实行收支平衡、专款专用,不得形成资金池;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非计划停运、脱网,可酌情减轻或豁免。考核结果次月 10 日前公示,主体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核或申诉。现行《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》(国能发监管规〔2021〕60 号)自 2021 年底施行,新版发布后将同步废止旧版,有效期5年。